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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59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61997****,彝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街道*村委会**号,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社区***公寓*,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9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寻衅滋事案,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量贩式KTV”三楼饮酒后准备离开,在等电梯过程中,被告人许某某突然用脚猛踹电梯,进入电梯后继续猛踹电梯门,随即电梯损坏停运将被告人许某某及同行人员困在电梯内。唐会KTV保安发现电梯损坏随即报警,民警接报后出警,被告人许某某从电梯内出来后对出警民警辱骂并恐吓。经鉴定,“**量贩式KTV”电梯毁损价值人民币3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违法犯罪比对,情况说明,维修电梯的收据照片,监控截图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结论;5.视听资料;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淑君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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