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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开设赌场、妨害作证案)_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云南省通海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个旧市**社区居委会**路**号**幢**号。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4月13日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5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7年12月,被告人许某某与陈某某、周某某、海某某、吴某某、董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商议在个旧市金湖南路56号州粮食局宿舍2单元202号、3单元201号、202号开设赌博游戏室,约定许某某享有股份,负责算账。该游戏室于2018年1月开始经营,于2018年3月26日21日许被个旧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当场查获“97明星”电子游戏机84台、“开门胡”电子游戏机52台。

经公安机关认定:所查获的84台“97明星”、52台“开门胡”电子游戏机,均具有荧屏计分、押分、退分、选定赔率、以小博大等赌博功能,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二、妨害作证罪

2018年3月26日涉赌游戏室被查后,被告人许某某、吴某某、董某某等人共同商议后,决定以贿买的方式指使他人作伪证。后吴某某找到李某甲,让其冒充游戏室老板,并允诺被关押后以每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给李某甲作为补偿。次日15时许,李某甲到个旧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谎称自己系游戏室的老板。

被告人许某某于2019年12月9日10时许,经个旧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电子游戏设施设备鉴定意见

4.勘验、辨认笔录;

5.被告人许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海某某、吴某某、董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明知其摆设的游戏机系赌博机而提供给他人赌博,并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力

检察官助理:王庆宜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9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换押证各1分,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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