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78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杨浦区**村**号**室。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起,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东风麻将”APP上组建“二份公司”和“学院群”赌博俱乐部,召集参赌人员关某某、徐某某、唐某某等人参与赌博,并抽取每局每人1元人民币作为台费,获取非法所得。经查实,自2020年1月29日至2020年4月2日,被告人许某某在“东风麻将”APP上组建的赌博俱乐部,对战记录11622条,获取非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5488元。
2020年5月21日,公安人员查获相关参赌人员,并查实被告人许某某组织多人进行网络赌博的犯罪事实。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许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冯某某的证言及相关微信号、“东风麻将”软件ID号截图,证实其丈夫许某某组建网络赌博俱乐部的事实。
2.证人陈某某、吴某某、潘某某、顾某某、周某某、关某某、唐某某、徐某某、贺某某的证言及相关微信号、“东风麻将”软件ID号、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等,证实被告人许某某组织其参与网络赌博活动,每局每人收取人民币1元台费的事实。
3.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实被告人许某某向参赌人员收取台费的情况。
4.公安机关从“东风麻将”APP后台调取的数据光盘及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许某某获取非法所得的金额。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涉案参赌人员已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事实。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抓获工作情况及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民警抓获参赌人员及被告人许某某的到案情况。
7.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许某某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雪岩
检察官助理:董文君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含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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