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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开设赌场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路**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移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汕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0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许某甲有权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许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份,被告人许某甲通过 “**”(具体身份不明)开设了一个六合彩赌博网站的股东账户,后许某甲在广州市白云区从该股东账户开设了一个会员账户提供给周某某投注赌博;2012年5月,被告人许某甲又在该股东账户下开设了一个总代理账户提供给同案人陈某甲(已判决),后陈某甲将该账户交给妻子陈某乙(已判决)管理,陈某乙在汕头市潮阳区**镇发展了多名参赌人员接受他人的投注;之后,许某甲在广州市白云区从上述股东账户下分别开设了会员账户提供给吴某某、林某某(未到案)投注赌博。

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人许某甲与“**”及下线人员陈某乙、吴某某、周某某等人核对、结算赌资,经查明,许某甲与陈某乙、吴某某、周某某结算赌资合计人民币14109600元。据被告人许某甲供述,其以下线账户投注额万分之三十的比例从中抽头渔利共计约人民币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上网追逃材料、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涉案银行流水清单、同案人刑事判决书、办案说明材料、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材料、相关辨认材料;

2、证人吴某某、周某某、许某乙、陈某丙、叶某某、陈某丁的证言;

3、同案人陈某乙的供述;

4、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合伙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

任代理,接受他人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玉云

2020年1月17日

附注事项: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补充材料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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