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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19〕38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被告人许某某从其微信好友处得知,发展下家在“**娱乐”网站进行赌博,网站会将下家投注额的约7%返点给上家。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许某某在“三牛娱乐” 网站注册一用户名为xty****的账号,后通过此账号注册十二个下级账号交由辛某某、李某某、邱某某等人进行赌博使用。辛某某、李某某、邱某某等人使用被告人许某某注册的下级账号在此网站进行赌博投注达156余万元,被告人许某某因而从网站获得服务费用达人民币12余万元。

2019年8月10日,被告人许某某明知邱某某丈夫报警仍在睢宁县香格里拉酒店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辛某某、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发展会员收取服务费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鼐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睢宁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70页;

    3.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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