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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9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左右,陈某甲伙同妻子夏某某以及柳某某、陈某乙、屠某甲、屠某乙(均已起诉)等人先期商量,开发一款针对天台本地人喜好的网络赌博平台,为此成立了象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陈某甲为法人,屠某甲等人为股东,象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50000元委托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一款叫天台玩霸赌博网站,提供“三阿磨”麻将,后投资100000元陆续开发了“龙松”、“卡密”棋牌,面向天台地区推广,进入天台玩霸赌博网站赌博必须消耗平台的钻石(平台推出的虚拟货币,1元人民币=100颗钻石,不兑换、结转),参与“三阿磨”麻将、“龙松”、“卡密”棋牌,每局消耗120颗钻石不等。为了推广该平台,陈某甲等人陆续接受张某某、郑某某(均已起诉)入股象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至案发,陈某甲和夏某某出资80000元占股47.4%,陈某乙出资20000元占股13%,柳某某出资10000元占股7%,屠某甲某某屠某乙共出资60000元分别占股10.1%,张某某和郑某某共出资60000余元分别占股6.2%。经公司股东商议决定,公司在平台网页发布公告招聘推广员(也称代理)聚集人员通过微信在平台赌博,推广员获得代理参数后,通过平台授予的专属链接在微信群里聚集人员参与赌博,可获得参赌者冲钻金额40%的提成,剩余的60%除去日常开支,浙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占30%作为维护“天台玩霸”网络平台的费用,象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占70%由公司股东按照股份分红,到2019年2月份,共发展推广员许某某等751人,聚集30620人入“天台玩霸”平台内赌博,充钻金额7759789元。

2018年5月份,被告人许某某创建了一名为“2、4角二人麻将”的微信群,并用此微信群申请成为天台玩霸赌博网站代理,代理参数为“1AJy”,后将代理参数链接发在该群内,组织了范某某、曹某某、庞某某等人在天台玩霸赌博网站以天台三阿磨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截止案发,被告人许某某抽头渔利3.69万余元,个人获利16624元。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许某某主动上交犯罪所得16624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前科核查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范某某等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和辩解;

4、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棋牌游戏网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发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联系方式1358621****)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本案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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