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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34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浙江省建德市洋溪街道**因本案于2019年2月22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5日、10月14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许某某经他人介绍,成为手机软件建德麻将的二级代理,其通过让他人绑定其邀请码成为其会员,组建微信群,召集人员在建德麻将APP上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从建德麻将平台获得会员充值返利,非法获利441968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人民币44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流水,微信取现流水、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手机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等;证人胡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及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案属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佳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量刑建议、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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