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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99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311984********,壮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新桥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自2018年起,在一款赌博软件**APP中担任代理,发展下属会员,其下属会员在该赌博平台上投注参赌,被告人许某某就可以收取佣金。至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通过微信推荐了8名会员加入**赌博平台参赌,共计投注赌资数额人民币1160226.1元。被告人许某某从中收取佣金,获利共计2342.061元。2020年1月7日,被告人许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物证、书证:公安机关出示的抓获经过、网站代理信息查询及提现记录查询、下属会员投注记录表等;3.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菲菲

2020年410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本院提审笔录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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