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原福建省莆田县,户籍地与住所地均为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许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弄**号**室自己经营的饭店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6000元。
同年8月17日,公安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街**弄**号**室抓获被告人许某某,现场查扣人民币130元及扑克。同年9月22日,被告人许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人民币、扑克等物品;2.书证: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林某甲、林某乙、凌某某等13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木明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9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