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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开设赌场案)_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山检刑诉〔2019〕5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公民身份号码34100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号。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盗窃罪被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因部分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1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16日以同罪名补查重报;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7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 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7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底,被告人许某某利用“乐乐安徽麻将”互联网游戏平台,先后通过微信群和闲聊群邀集他人进入该平台,以打麻将的方式组织赌博活动,并在微信群中以每局收取10元“台费”的形式从中抽头渔利。截至案发,被告人许某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39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两部;

2.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说明、前科材料、网络平台充值信息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等35人的证言;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6.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倩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黄山市黄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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