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江西省吉水县**镇**村**村**号,现住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室。2014年9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2015年12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被该局不予行政处罚;2016年11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该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7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招募张某甲(已判决)、熊某某、张某乙、邓某某等人作为工作人员,前后在本市奉贤区**镇**社区**路**号、**村**栋**室、**村**号楼**室等地放置2台8联位赌博机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2019年4月13日,公安机关在上海市奉贤区**镇**社区**村**号**室保全到5500元人民币及游艺机2台、充值卡25张,上述物品已被收缴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赌博机认定书证实,被扣押的2台八联式游艺机具有赌博功能;
3.同案关系人张某甲、张某乙、邓某某、万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受雇为被告人许某某管理赌场的事实;
4.证人赵某某、沈某某、何某某、涂某某、蔡某甲、曹某某、高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杜某某、翁某某、蔡某乙、王某某、张某某、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上址赌博机上赌博的事实;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张某乙、邓某某、万某某、熊某某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而行政拘留5日;曹某某、赵某某、蔡某甲因赌博被行政拘留4日;沈某某、翁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杜某某、张某某、高某某、何某某、蔡某乙、涂某某、钱方平、李某某有赌博行为,但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
6.证人田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许某某的家庭情况;
7.转款凭证、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退回违法所得1万元的事实;
8.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9.案发经过及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许某某的到案情况;
10.户籍资料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许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雇佣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退回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军妹
检察官助理:吴玉婷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72186****
2.侦查卷宗七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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