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6000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镇**村**社,现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小区**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许某某通过QQ向他人租用赌博软件“28机器人”及赌博账号“********”后,通过网络转租给他人(QQ昵称“固守”,号码*********,由其以网络虚拟上分赌“大小单双”的方式开设赌场,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许某某负责软件正常运行所需的日常维护。经后台数据统计,该账号赌资数额达人民币2762782元。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许某某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许某某处扣押手机贰台、汽车一辆、台式电脑主机一台、笔记本一本、U盘一个、汽车钥匙一个、手表一块,银行卡十三张、U盘六枚、电话卡一张、U盾二个、人民币六百元、身份证一张、驾驶证一本、行驶证一本、机动车登记证书一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赌博软件仍提供给他人用于开设赌场,出租赌博软件的登陆账号及提供软件的维护服务,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某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至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韦冬迪
检察官助理 赵 欢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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