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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开设赌场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北屯垦检刑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89********,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北屯市,住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逮捕;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当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江,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21日至同年3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7日至同年2月21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钱某某(另案处理)以建筑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被告人许某某借款20万元。

2016年年底,钱某某在新疆北屯市**饭店内开设二八杠、炸金花赌场,钱某某邀请被告人许某某去赌场捧场,被告人许某某到赌场后钱某某告知其20万元投入赌场用于放折子赚钱,被告人许某某同意。之后,钱某某将赌场搬至北屯市**餐厅内。被告人许某某在**餐厅赌场内放折子三场,获违法所得2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许某某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

2.证人赵某甲、赵某乙、张某甲、丁某某、张某乙、何某甲、李某甲、杨某某、董某某、汪某某、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同案人钱某某、何某乙、李某乙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为赌场提供资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青松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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