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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公诉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现住该地。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1月26日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4月份至今,被告人许某某在吉利赌博网络平台做代理,并把自己代理的平台改名为“大公馆娱乐城”,以赛车业务在网上开设赌场,让参与赌博的人员把赌资转到许某某使用的李某某、许某甲、许某某、许某乙的银行卡、支付宝里面进行赌博,参赌人员微信昵称“**”贾某某在此赌博平台上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宝转账共计充值三百多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宗涛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许千进现羁押于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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