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107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9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许某某申请成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麻将”APP软件的代理。此后,被告人许某某创建“亲友圈”,在平台购买闲逸豆,设置赌博规则,组织人员以“**千分”等方式进行赌博,每局收取“大赢家”人民币3元。至2019年9月,被告人许某某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5000余元。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许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代理账户信息、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左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勘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等在网络上组织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故对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玲玲
2021年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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