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_起诉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许某某,曾用名谢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现住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在邵东县**镇**街上开设麻将馆。2019年12月19日,胡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许某某协商在其麻将馆内放置捕鱼机开设赌场,为获得麻将馆人流量及赌博提成,被告人许某某允许胡某某在其麻将馆内放置一台十人座捕鱼机进行赌博,并且双方约定所得利润,二八分成,被告人许某某占2成,胡某某占8成。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许某某自动到邵东县公安局黑田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胡某某、邹某某、莫某某、姜某某、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许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_
检察员:侯某某
2020年3月20日
附: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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