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1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政和县外屯乡**村**寨*号,现住址政和县**路**弄**号,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许某某在政和县西大街登云弄2-1号六楼置办了一个网络工作室,后在该工作室内通过网络赌博游戏向他人买卖“91Y”、“集结号”、“捕鱼乐多多”等网络赌博游戏分供他人网络赌博,为他人提供上、下游戏分服务赚取差价从中牟利。期间,分别于2018年9月份、2019年4月底、2019年6月初雇佣胡某某、林某某、薛某某(均另案处理)在该工作室内上班,一同参与向他人买卖“91 Y”、“集结号”、“捕鱼乐多多”等网络赌博游戏分供他人用于网络赌博,被告人许某某在工作室经营期间非法牟利2053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苹果6SPLUS、白色VIVO手机、白色酷派、蓝色小米手机、银白色苹果6手机、黄色小米手机、黄色苹果5G手机;账本五册;扣押人民币20万元。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违法人员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3、证人薛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物证登记表及照片等;
5、电子数据、U盘、光盘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游戏平台,以低买高卖游戏币分的方式,为不特定的网络赌博人员提供资金结算,非法获利20539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月春
2020年8月 1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四册、U盘2个、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