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黑龙江省**市**县**镇**队。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26日被辽宁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0日被辽宁省**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因盗窃于2020年5月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2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在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小区**号楼附近,采取暴力手段当众意欲与被害人单某某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单某某反抗、呼救以及葛某某见义勇为及时制止并报案,被告人许某某强奸未遂。被告人许某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门诊病志、辽宁省**市**区人民法院[20**]**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辽宁省**市**区人民法院[20**]**刑初字**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单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葛某某、栾某某、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被告人许某某人身检查笔录及人身检查照片、被害人单某某及证人周某某对被告人许某某的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群众录制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背妇女意愿,采取暴力手段,在公共场所当众意欲与被害人单某某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单某某反抗、呼救以及葛某某见义勇为及时制止并报案而未得逞,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实施强奸,因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金妍妍
检察官助理 朱 理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案发现场群众录制视频光盘、现场指认视频、被告人许某某、被害人单某甲及证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共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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