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一部刑诉〔2019〕3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5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庐江县万山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庐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的一天下午三时许,被告人许某某路过本村民组妇女许某甲家门口发现许一人坐在房中沙发上,遂生奸淫许某甲念头。被告人许某某进入许某甲家后,先摸捏许某甲阴部,后将许拉至床上,脱掉许下身衣服对许实施奸淫。许某甲丈夫回家后,被告人许某某离开现场。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许某甲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对性侵犯的实质性辨认能力,无性防卫能力。
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归案经过、门诊病历、救助卡、残疾人证、疾病诊断证明书、证明等;2.证人许某乙、许某丙、许某丁、蔡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琦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庐江县看守所。
2.侦查卷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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