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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抢劫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19〕85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6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乡**村**号,现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乡**村**号。被告人许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6月25日被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聊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3日被聊城市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抢劫嫌疑,于2019年9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下午,被害人吕某某在王舍人办事处劳务市场找工作时,被告人许某某称能为其提供住处,吕某某便跟被告人许某某到达王舍人十八中对面一处拆迁平房里,随后被告人许某某拿出钢筋穿条威胁被害人,抢劫其现金400元,OPPOA3手机一部。

经价值鉴定,涉案OPPOA3手机价值人民币840元。

被告人许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祥金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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