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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抢夺案)(公开版)_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一部刑诉〔2020〕Z2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红草镇梧围管区梧围东寮村**号,现住广东省汕尾市城区凤山街道盐町头社区文明路****房。2020年1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20年6月17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7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20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一辆白色无牌摩托车窜至汕尾市区文明路新城花店门前路段,见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电动车路过该处。被告人许某某将被害人黄某某挂在电动车前板吊钩处的一个黄色手提包抢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约2300元、玫瑰金色苹果7P手机1部。被告人许某某抢得财物后,将现金人民币约2300元拿走,将黄色手提包和苹果手机扔到汕尾市区海滨大道小岛码头附近海里。经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黄某某被抢的玫瑰金色苹果7P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3500元。

2020年1月29日,被告人许某某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华

                                        20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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