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5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0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4月1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2009年5月25日,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0年5月25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11年8月9月被上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6月9日上蔡县人民法院【2006】上民一初第**号民事判决,判决许某某偿付王某某借款16万元及利息,许某某不服判决后上诉。2007年1月9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驻民三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王某某申请执行,上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07年2月6日向许某某下发执行通知书。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在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交纳大额保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造成判决无法执行(现已执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法院生效判决书、执行裁定等;2.证人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但拒绝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燕
检察官:朱 玉 换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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