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四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丹阳市**小区**幢**室(户籍地江苏省丹阳市**街道**村**村**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甲(另案处理)与贡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贡某某需要资金周转分别向多人借款。由于贡某某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多名债权人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丹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判决,判决贡某某支付借款本金并承担相应利息,张某甲对贡某某的上述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13年7月,张某甲、贡某某向被告人许某某及其丈夫借款70万元,尚有25万元本金未归还。张某甲为使其丹阳市**路**号**号门面房不被法院强制执行,于2017年8、9月份授意许某某通过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虚增债权的方式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以该门面房作为抵押物优先受偿。其后,张某甲伙同许某某通过制造银行交易流水、出具借条等方式,将原本25万元的债权虚增至115万元。2018年4月3日,许某某以张某甲、贡某某向其借款115万元未还为由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甲、贡某某归还其本息共计146.15万元。2018年6月25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在开庭前许某某又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张某甲归还本金70万,利息23.1万,其余的利息按照双方约定依法判决,以丹阳市**路**号**号房产优先受偿。2018年9月18日,许某某申请撤诉。该诉讼行为致使丹阳市人民法院多份民事判决书载明的执行义务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履行。
被告人许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案件侦破经过、民事诉状、民事裁定书、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条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许某某及同案犯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白蕾
检察官助理:李玉栋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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