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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989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1月17日、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罗某某与被告人许某甲及陆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浙0783民初3272号民事调解书,被告人许某甲尚欠罗某某货款本金165000元及违约金。民事调解生效后,被告人许某甲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6月10日,罗某某向东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日作出(2020)浙0783执3333号执行裁定书。后东阳市人民法院向被告人许某甲送达(2020)浙0783执3333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但被告人许某甲仍未履行。

东阳市某某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人许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浙0783民初415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许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东阳市某某器材有限公司货款65736.44元并支付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许某甲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7月22日,东阳市某某器材有限公司向东阳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告人许某甲送达(2020)浙0783执4334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但被告人许某甲仍未履行。

经查,在法院执行期间,被告人许某甲名下的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汇入流水总计达人民币27万余某某。被告人许某甲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造成案件无法顺利执行。

2020年8月13日,东阳市人民法院将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移送东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东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侦查。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许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许某乙、陆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甲归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阳

(院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甲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555666****;

2.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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