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Z22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923********073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地及住址:青阳县蓉城镇***村*组**号。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9日,青阳县人民法院以(2018)皖17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许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阳县**置业有限公司垫付的购房按揭款182430.99元。该判决于2018年9月14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0月22日,青阳县**置业有限公司向青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青阳县人民法院向许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
经查,2019年3月,许某某及妻子将位于青阳县蓉城镇****南区2幢202室的房屋对外出售,收到购房款313000元,有能力执行上述生效判决。
2020年8月10日,青阳县人民法院将许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移送青阳县公安局。
2020年10月12日,许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履行了部分义务,取得了青阳县**置业有限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青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非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交办审批表、送达回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履行部分义务,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琳娜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住青阳县蓉城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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