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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伪造公司印章案)_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

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白检公诉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于县,现住:内蒙古锡林浩特市**小**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正镶白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正镶白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2日被正镶白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镶白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10月24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初至6月,被告人许某某在承包正镶白旗**酒店装饰装修工程过程中先后雇佣曹某某、宋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吴某某、高某某等30余名工人为其承包的工程劳务后,存在拖欠工人工资情况,拖欠工资总额近20万元。经正镶白旗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手机短信方式督促许某某到劳动监察大队配合调查和解决民工工资事宜,被告人许某某既不支付民工工资,又不到正镶白旗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配合劳动监察部门解决民工工资问题。2019年1月23日正镶白旗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前往被告人许某某住处给其下达了《内蒙古自治区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在三日内付清拖欠的民工工资并将改正情况书面报正镶白旗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被告人许某某无视正镶白旗劳动监察部门指令,仍然拒不支付民工工资,也未到正镶白旗劳动保障大队说明情况和提供书面报告,正镶白旗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遂将该案移送正镶白旗公安局。经正镶白旗公安局立案侦查,进一步对被告人许某某拖欠民工工资金额进行核实,确定被告人许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为16.94万元。2019年7月9日许某某委托其亲属就拖欠工人工资进行协商支付,支付曹某某、宋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吴某某、高某某等30余名工人工资10.24万元,剩余6.7万元工人工资其亲属承诺在一年之内全部付清。

2.正镶白旗公安局在侦办许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中发现,2017年12月3日,被告人许某某借用锡林郭勒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装修资质与正镶白旗**酒店签订装修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被告人许某某利用锡林郭勒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等有效证件,未经该公司法人徐某某委托,在锡林浩特市一家刻章店私自刻制锡林郭勒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的公章一枚,同时在未取得该公司法人徐某某授权的情况下,伪造了《施工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了该枚私自刻制的公章与正镶白旗**酒店签订了175.9万元的酒店装修合同。

被告人到案后,主动支付劳动者部分劳动报酬,未结部分承诺在一年内支付,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正镶白旗劳动监察大队移送案件材料、装修合同、工人工资证明材料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汪某某、徐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害人曹某某、朱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5. 鉴定意见;

6. 指认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16.94万元,数额较大,经正镶白旗劳动监察大队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求其刑事责任。因其已支付劳动者酬劳102400.00元,未支付完部分承诺一年内结清,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6至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许某某未经公司法人授权伪造锡林郭勒盟**装饰装潢有限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6-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许某某宣判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9-12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诺琼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正镶白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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