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于福建省闽清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41975********,汉族,中专文化,原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漳州市**镇**阳光**栋**室(户籍所在地:本市浦口区**号**城**街区**幢**单元**室)。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被告人许某某注册设立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4年12月,被告人许某某以**公司名义,挂靠福建**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江苏**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公司”)位于本市江宁区的保利中央公园项目一期3号、5号楼室内及公共部位精装修工程,并聘用孟某某担任项目经理,聘用赵某某油漆班组、吴某某木工班组、时某某瓦工班组等班组进行施工。自2015年2月9日至2016年8月4日,**公司已就该工程向**公司支付人民币2071.4万元(以下币种同)。
2016年8月,被告人许某某拖欠该工程中赵某某、吴某某、时某某等10个班组劳动报酬共228.17万元,并以逃跑、藏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上述劳动者遂向南京市江宁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投诉。2016年8月26日,该局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向被告人许某某及**公司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许某某于收到指令书三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被告人许某某仍不支付。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许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限期改正指令书、施工合同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时某某、陈某某、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成华
检察官助理:王飞
2020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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