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6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重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2月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6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限届满,2019年6月13日,许某某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于2019年6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2月12日、2019年4月2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被告人许某某作为实际负责人以人民币(以下同)2000元的月工资雇用黄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成立重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4月11日,重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重庆樵坪山植物园人行便道、木栈道工程承包合同、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包工头伍某甲。自2017年6月21日始,伍某甲先后组织周某某班组、张某某班组等工人进场施工。2017年8月4日,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伍某甲三方协商,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伍某甲重新直接签订重庆樵坪山防腐木屋工程承包合同,由伍某甲承包施工售票房、木栈道、平台、人行便道等具体工程项目,伍某甲继续组织工人施工。2017年9月1日,防腐木屋工程除售票房外基本完工,**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伍某甲进行了工程量确认及验收结算,双方协商确定工程款为95万元。2017年9月30日,工程全部完工,**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仍未支付包括工人劳动报酬在内的工程款。
2017年12月11日,被害人周某某、张某某等26名工人向重庆市巴南区人社局投诉,巴南区人社局于同日立案调查处理。2017年12月26日,重庆市巴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向被告人许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其于同年12月29日到该大队接受调查,许某某知悉后未到场配合调查。2018年1月5日,重庆市巴南区人社局向**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送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并在**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贴并拍照。截至2018年1月22日,许某某仍拒不支付本案26名工人劳动报酬517925元。
2018年2月至10月,被告人许某某向伍某甲支付工程款共计184900元,经核实,伍某甲现已将上述款项用于支付已报案工人劳动报酬76980元,支付未报案工人劳动报酬56840元,本案报案工人仍有440945元劳动报酬未得到支付。
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许某某在重庆市巴南区南泉樵坪山重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被民警抓获。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但对欠薪人数和金额有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程承包合同》、《验收结算清单》、《人工工资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工程款支付清单》及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伍某甲、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伍某乙、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到案经过及前科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牟玉霞
检察官助理:郑鑫磊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路**号附**号;
2.本案卷宗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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