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7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街**号,现住武汉市洪山区**栋**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下旬,被告人许某某与张某甲(另案处理)结识,张某甲让许某某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帮忙****,承诺给予许某某好处费,许某某遂提供自己弟媳陈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给张某甲用以****。2019年1月3日17时许,被害人蔡某某接到自称是**贷款公司客服的电话,问其是否需要贷款,蔡某某按客服指示下载**APP,并在APP里贷款5万元,**客服告诉蔡某某贷款需要支付1万元保证金,证明是其本人操作,于是蔡某某在黄石市黄石**酒店大厅内两次扫描客服提供的陈某某收款二维码,微信转账给陈某某共计1万元人民币。当天,该笔款项进入陈某某的微信****后,陈某某分两次将该笔资金与收到的其他资金一起转入许某某微信****。许某某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仍按张某甲指示将收到的该笔资金与其他资金全部提现至自己名下银行卡,取现和转账给张某甲指定的****。事后,张某甲给予许某某180元好处费。
案发后,公安机关向被告人许某某追邀赃款1万元,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微信截图、扣押清单、微信****流水、银行流水、情况说明、视频截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为他人转账、取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娟
检察官助理:胡湜
2020年5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洪山区**栋**室,联系电话18986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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