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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公开版)_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91956*******,汉族,高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组,住南阳市****公馆**外围“*******维修店”。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8日凌晨2点多左右,杨某某(已起诉)蹿至南阳市卧龙区文化宫西街老干部家属院,将院内的两辆电动车偷走,后以每辆20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许某某。

2、2019年9月7日凌晨2点多左右,杨某某蹿至南阳市宛城区中州路外贸家属院内,将一辆黑色台铃电动车偷走,后骑到被告人许某某电车修理店,以一辆200元的价格卖给许。

3、2019年9月5日凌晨左右,杨某某蹿至南阳市宛城区朝山街土产公司家属内,将院内的一辆黑色台铃牌自行车式电动车偷走,后骑到被告人许某某电车修理店,以一辆200元的价格卖给许。

4、2019年8月18日凌晨1点多左右,杨某某蹿至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酱菜厂家属院,将院内的一辆白色明大牌电动车偷走,后骑到被告人许某某电车修理店以一辆200元的价格卖给许。

5、2019年8月15日凌晨左右,杨某某蹿至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路建筑水利水电家属院内,将院内的两辆电动车偷走。后骑到被告人许某某电车修理店以一辆200元、一辆190元的价格卖给许。

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七辆的电动车一共价值6060元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某某、雷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电动车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或是单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姿

代理检察员:张良合

(院印)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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