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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81********055x,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海市*********号,住福建省厦门市****花园*******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3月7日,受害人苏某某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村家中用手机上网时,在今日头条上看到一则网赚招代理的广告,后加入广告上的微信,苏某某在对方提供的所谓“***博彩”网站上投资理财,陆续被骗80余万人民币。其中2020年3月5日苏某某用其建设银行卡(卡号:6227002440570621689)给对方提供的长春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户(号:220501**********0342)上汇入30万元,其中99998元通过该公户进入朱某某623052**********7072银行账户,后其中50000元又通过朱某某银行账户转入林某某622848**********5175银行账户,该林某某银行卡对应的网银K宝及密码由被告人许某某持有,许某某按照其上游对接的代付平台指令将该诈骗资金支配转出。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许某某受雇于他人,先后持有雇主提供的他人的多张银行卡、手机、笔记本电脑在其住所内按照雇主指示操作交易非法资金,并按照代号为“森”的人指示定期销毁其操作的银行卡,其本人也为雇主提供用于转账的银行卡工具,侦查机关抓获时其持有林某某、林某甲等多人银行卡及U盾正在转账非法资金,抓获当天许某某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截获转入的非法资金377624元。许某某转移非法资金期间共获利4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悔罪书、平顶山市公安局姚孟分局扣押清单、手机聊天截图、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许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利涛

检察官助理:张振付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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