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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72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5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村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2时54分许,在逃人员小唐(身份不详)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乌泥棚路**号楼正门,将被害人李某某的电动车盗走;随后在封山二路口附近盗窃了一辆电动车;4时17分许,小唐又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万丰村万安路**号门口,将被害人黄某某的电动车盗走。随后,小唐致电被告人许某某,要其帮忙将盗窃所得的电动车运至东莞市贩卖。4时3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粤S35****五菱牌小货车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农村商业银行沙井支行附近,配合小唐将盗窃所得的三辆电动车搬上小货车。接着,被告人许某某将盗窃所得的电动车运至东莞市东城区***幼儿园对面的空地上进行销赃。小唐向被告人许某某支付600元的好处费。

此外,2019年8月13日、8月15日、8月16日,被告人许某某驾驶粤S35****五菱牌小货车来到小唐指定的东莞市黄江镇、企石镇,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等地,将小唐盗窃所得的电动车运至东莞市东城区***幼儿园、东城区和**农庄等地销赃。小唐每次向被告人许某某支付运费600元。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570元,被害人黄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2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剑桥

2019年11月28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宝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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