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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案)_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未刑诉〔2019〕45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7021999********,汉族,大专文化,山西**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乡**村**号,现住山西**学院宿舍楼。被告人许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是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美国进口运营的网络游戏。被告人许某某明知张某某(QQ昵称“大某某”,另案处理) 销售的NC 和BOT卡密对应的NC 和BOT外挂程序具备**公司运营的《**》游戏所不具备的“走砍”等功能,仍通过互联网在“淘发卡”平台(ID 号*****)添加张某某的对接码并加价后向殷某某等人销售。2019 年4 月至5 月,被告人许某某共销售BOT 外挂卡密76张,销售40 人次,销售金额人民币1040元,其本人获利97元;销售NC 外挂卡密80 张,销售44 人次,销售金额人民币1282.61元,其本人获利50.27 元。

经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外挂程序存在对《**》游戏运行程序实施未授权的增加、修改的操作,对游戏的正常操作流程和正常运行方式造成了干扰,属于破坏性程序。

另查明,被告人许某某在接民警通知后,于2019年9月5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司报案材料、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时某某、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扣押清单等笔录;

6.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晓燕

(院印)

2019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从被告人许某某处扣押的手机暂扣于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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