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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三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许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晋江市**镇**村**号。2012年5月31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和非法存储危险物质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六日;2013年5月24日因为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甲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9日);因事实不清,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24日、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6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许某甲以牟利为目的,收买了王某乙、施某某注册办理的6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包括公司公章、私章、财务章)及6张对应的对公账户银行卡,后被告人许某某在福建省石狮市将上述收买来的6套营业执照原件及6张对公账户银行卡转卖给其上家“蔡秋波”(另案处理)。

2019年7月26日14时许,王某甲在晋江市**镇**村**路**号被人以网上贷款的方式诈骗33084元.其中王某甲被诈骗的款项中有人民币18084元,经一级卡6217998700020262336流向二级卡8110901011700851435,后流向上述被告人许某甲向施某某收买的石狮市鸠琪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135409010********。

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许某甲在石狮市**街道鸳鸯池附近一茶叶店,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公司营业执照、身份证明、银行卡开户信息及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施某某、胡某某、许某乙、伍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证人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甲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巨大,足以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且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第二款及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家荣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晋江市龙湖镇梧坑村西区80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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