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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放火案)(公开版)_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021968********,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2016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前罪寻衅滋事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八个月,按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9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放火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4月9日22时30分,在抚顺市新抚区西一路17-1号楼居民楼东侧平房处,因邻里关系不和睦,为泄私愤,遂使用事先准备的打火机将平房外警戒带点燃,造成警戒带、房屋及房屋内外物品燃烧,进而发生火灾,后经赶到的消防人员扑灭。

被告人许某某于2020年4月11日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雨虹

检察官助理杨文瀚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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