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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商区检一部刑诉〔2020〕Z6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住徐州市丰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因琐事在商洛市商州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办公室内与被害人周某某发生厮打,被告人许某某用脚在周某某身上踩踏,致其肋骨骨折。经陕西商洛精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右侧第10、11、12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某某某、焦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歆雨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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