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6日22时许,在本市天桥区生产路西街3号济南市特种风机厂院内宿舍二楼,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许某某持菜刀将王某某左侧背部砍伤,致王某某腰背部遭锐器砍创,致三处皮肤裂创并左侧第10、11肋骨后段骨折、左侧血气胸,经医学胸腔闭式引流术等治疗,愈后,其腰背部留有三处皮肤瘢痕,分别长10.5cm、5.9cm、9.1cm,经法医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许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许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1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笔录,住院病案,刑事和解书、谅解书,刑事技术照片等;3.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天桥)公(刑)鉴(伤)字[2019]13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辨认笔录:许某某辨认王某某、作案地点、作案工具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所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张雪霞
检察官助理:陈 焕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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