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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预备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冠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晚上八、九点钟,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一同饮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至山东省冠县**镇**村西头时下车小便后,许某某用双手推搡杨某某胸部,随后双方抱在一起倒地后许某某骑坐在杨某某身上,相互殴打对方,后双方腿部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杨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许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柴海生

检察官助理   郭立娟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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