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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1199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镇**村**街**号,现住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小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被阳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并于2020年8月13日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2时30分许,被害人卢某甲、卢某乙、姚某某和其朋友贾某某在阳谷汽车站附近的夜烁酒吧喝酒,酒后姚某某、卢某甲与邻桌客人发生冲突,酒吧人员上前劝阻。随后卢某乙与姚某某发生冲突,卢某乙将姚某某从酒吧三楼拖拽至酒吧门口。22时44分许,在酒吧门口,卢某甲辱骂王某某并叫嚣让夜烁酒吧关门,王某某上前用手指卢某甲头部,卢某甲用手殴打王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挥手殴打卢某甲,被告人许某某、王某某(已判决)、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上前对卢某甲进行殴打,将卢某甲殴打倒地。后许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等人又对卢某乙、姚某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卢某甲损伤属轻伤一级,卢某乙、姚某某为轻微伤。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许某某到阳谷县公安局侨润派出所投案;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许某某方赔偿被害人卢某甲方7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许某某缓刑期间又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先勇

检察官助理:吕慧鑫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阳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4.《速裁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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