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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许某某,绰号“欧哆”,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湛江市坡头区****市场旁一出租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李某丹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8日2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与袁某辉、陈某华、麦某辉(后三人因本案已被判处刑罚)等十多人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基广场阿伦故事酒吧喝酒后,坐电梯下到荣基广场昌大昌前面的阶梯处聊天,许某某的女友“么么”与其他一起喝酒的女子借着酒兴唱歌。过了一会儿,余某杰、李某荣等十多人也从阿伦故事酒吧坐电梯下到荣基广场昌大昌马路边等车离开,余某杰等人看见“么么”在路边等车,就向“么么”讨要微信,后许某某与余某杰等人发生争吵,双方继而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戴某森、李某荣、余某杰、李甲光、李乙光等人被许某某、袁某辉、麦某晖等人殴打致伤。经湛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荣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十级,戴某森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余某杰、孙某辉、李甲光、李乙光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侧面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陈某宇、周某某、周某超、吴某某、吴某鸿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荣、戴某森、李甲光、孙某辉、余某杰、李乙光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及同案人陈某华、许某华、袁某辉、麦某晖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粤湛公(司)鉴(活)字[2018]03022号、03025号、03045号、03046-1号、03047号、03047号)等;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窦彬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卷内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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