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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459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住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瓦房店市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3时许,在瓦房店市**镇**村**公司宿舍内,被告人许某某因为睡觉打呼噜的事情与被害人姜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双方用拳头朝对方的上半身殴打,期间许某某在窗台拿了一个白酒瓶子打碎并用右手握着打碎的白酒瓶瓶嘴将姜某某上半身多处划伤,随即姜某某受伤住院。2020年6月29日经过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现场照片、前科查询证明等;2.证人佟某某、冷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大连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身体健康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福田

检察官助理:苏雪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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