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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87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榆阳区金鸡滩镇上河*队*号煤场与被害人李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工友劝开。许某某到员工宿舍安排工人住宿时与李某某争吵后打斗,许某某用拳头殴打李某某,在其倒地后又用脚踢李某某,致其受伤。

榆林市榆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李某某胸部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头部损伤程度符合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许某某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4月23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罚款500元(自2020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30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艳霞

检察官助理:殷壮壮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同上,电话:18992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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