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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506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7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巫山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带被害人田某某到本市**镇**村**路**号二楼一房间谈两人分手的事情,期间许某某的父母和前妻周某某到该房间,许某某的父母要求田某某和许某某两人分开,田某某同意并起身准备离开,许某某不让田某某离开并要求和田某某、周某某谈谈。许某某的父母离开后,许某某将房门锁上,从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将田某某的头部砍伤,后许某某逃离现场,周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横沥人民医院到场抢救后报警。2019年9月27日11时许,许某某被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田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

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情况,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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