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4196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太康县,住太康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7月7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拘传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20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12时左右,在河南省太康县**镇**村,许某某阻碍施工队修路,并用钢制模板将村支部书记许某某甲脚部砸伤。经鉴定,许某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病例等书证;
2.魏某某、庞某某、孔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害人许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许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太康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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