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9〕665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26221971********,小学文化,户籍地和现住地均为安徽省庐江县**镇**村**组。2015年因赌博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8年因赌博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上午,在肥东县经开区徽商市场钱**精品蔬菜批发市场配送中心,万某某与被告人许某某因收购泡沫箱发生争执致相互厮打,被告人许某某将万某某右第5、6前肋肋骨打成骨折。经肥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孙某甲、施某某、孙某乙、李某某、王某丙、赵某某、王某丁的证言;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5.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因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席庆堂崔晓华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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