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部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许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21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街道**村,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上午,被告人许某某在德州市陵城区**街道**村**路上,因琐事与被害人叶某某发生争执,双方继而厮打,厮打过程中致使叶某某受伤,经鉴定,叶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雪燕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街道**村其住所,电话:15953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光盘三张。
4.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