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诸城市**街道**村**号。2019年2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1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8日11时许,在诸城市**公司院内,职工刘某某与李某某因工作琐事发生口角,后刘某某将李某某绊倒在地,被告人许某某见状上前采用拳打等方式将刘某某头部、胸部打伤。2019年1月3日,经诸城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某外伤致左侧第3、4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外伤致面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查询等;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诸城市司法局调查评估表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