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161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住**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7日2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在本市**镇**村**路**号**楼**房内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后许从厨房拿出一把水果刀,将何按倒在床上,手持水果刀划伤何的面部、左手。许见何受伤后,便将何送往医院治疗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何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赔偿被害人何某某6万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许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宇冰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1530****;保证人吴某某,联系电话1392572****。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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