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463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3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镇**居委会**号,住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小区**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在深圳市福田区**路**小区停车场出入口处上班时,拒绝让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小汽车进入,双方因此发生争吵, 被告人许某某要用手机拍照,于是被害人王某某上前抢手机,进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随后被告人许某某从保安岗亭拿出一根铁棍击打被害人王某某的头部,致其左额骨前壁凹陷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许某某七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7月26日
附:
1.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内附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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