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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许某某故意伤害案)_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1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乡**行政村**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3日经扶沟县人民检察决定,1月14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扶沟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与被害人谢某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1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在其家中因锁事与谢某某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过程中,许某某用拳头将谢某某的面部打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谢某某的伤情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 

(3)相关书证;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松涛

检察官助理:吴  震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许某某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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